摘要:目的了解精神科医师对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第四十条使用约束隔离措施时的限制条件,即“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”以及“没有可替代措施”这两项的理解与态度,为完善精神卫生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提供依据。方法在上海市 6家精神卫生专科机构中对精神专科医师发放自行编制的问卷,共回收 393份有效问卷。结果超过 50%的精神科医师认为“冲动打人、毁物、试图外跑、喧哗吵闹,影响其他患者休养、反复纠缠医生或护士、拒绝服药、拒绝检查”属于“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”。对于何为“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”,超过 50%支持率的 4种情况分别是:药物或其他治疗效果不明显(93.9%)经工作人员言语劝阻无效(88.8%)、病房工作人员人手有限(58.0%)和时间紧迫而无法采用其他手段(83.7%)、。不同性别、学历水平、职称高低对各情形的理解分别在“拒绝参加康复活动”、“喧哗吵闹、影响其他患者修养”和“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”、“试图外跑”和“病房工作人员人手有限”呈现分歧。结论精神科医师对于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约束隔离的理解存在差异,有必要进一步完善《精神卫生法》,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精神科约束隔离使用指南,规范精神科医务人员的临床行为。